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伪造货币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被告人梁某通过社交软件联系到贩卖假币的陈某(已判决),二人共谋由陈某提供原料、工具,梁某使用彩色打印机伪造面值20元、100元的人民币。陈某先是通过微信联系某公司购买了制造假人民币的防伪纸张,又网购了专业墨水,分别快递给梁某提供的收货地址,由梁某伪造人民币。之后陈某通知其两个同伙(均另案处理)分别前往约定地点与梁某见面,以1.3万元的价格收购了梁某伪造的假币,面额共计286900元。案发后,公安民警在梁某家中搜出一张100元面额及两张20元面额的假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梁某系从犯,法院认为,梁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虽然相对较小,但未达到区分主从犯的程度,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梁某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法院认为,伪造货币侵害了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如上判决,被告人梁某的违法所得1.3万元,追缴后予以没收。日前,本案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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