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体育总局 公安部关于加强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称《意见》)公开发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在谈及《意见》的制定目的和意义时强调,要通过制定《意见》,牢牢守住体育赛事活动风险的底线,统筹发展和安全,保障体育赛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国体育赛事规范、可持续开展,不断提高体育赛事专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水平,加快体育强国建设。
文 /体育Bank特约专栏作者 李雁军
李雁军(体育Bank特约专栏作者)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理事
民进北京市委社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传统意义上,我国规范体育赛场行为的要点侧重在维护安全稳定、文明秩序、道德风尚,确保不出事故,当然这也是《意见》 的调整重点暨应有之义,即“构建科学文明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氛围和观赛秩序”。《意见》正文阐述的制定宗旨中也包括“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安全、有序、文明开展”。
《意见》提及的“有序”,系政策法规中的常见用语。但结合《意见》上下文表述,可以发现其内涵既包括法律法规层面上的公共秩序,也包括由体育组织、体育赛事组织者制定、公布或认可,且不违背现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体育行业规则和惯例。同时,我们更欣喜地看到,《意见》体现出的与时俱进原则和问题导向思路中,也包括针对提高体育赛事专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水平而特别设置的安排,在此主要结合《意见》中的如下两处细节略作分析。
一是《意见》关于“严禁携带危险品以及其他禁带物品出入赛场”的规定。在此,“其他禁带物品”既是对国家规定的兜底,也合理包括了前述体育行业规则和惯例涉及的禁带物品。随着我国举办奥运会、亚运会等大型综合性国际体育赛事的增多,相关国际体育组织和赛事组织者日渐在其章程、合同和技术文件等规定中,就非传统安全意义上的禁带物品提出管制要求。如,禁止携带、展示、投放、使用与赛事宗旨不符的政治、宗教、商业性宣传品,以及侵犯赞助商合同权益的产品和广告载体。其中,突出展示商业标志的服装、横幅乃至口罩、饮料瓶,以观众名义混入比赛场馆的不法商贩携带、兜售的侵犯赛事知识产权的假冒产品等均属此列,可能造成噪音干扰的道具,不符合防疫和安全规定的口罩、消毒产品、随身取暖设备等亦是如此。
长期以来,这些基于体育行业管理或说是赛事组织者要求的禁带物品中的相当部分,其实并不完全符合传统意义上的危险品认定标准。现在,《意见》有关“其他禁带物品”的规定,将前述物品及其携带、展示、投放、使用行为明确列为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对象。
《意见》发布前,对上述物品和行为,主要靠赛事组织者内部规定和通常不具备行政执法权的赛事工作人员劝阻进行制止,充其量通过办理证件、购买赛事入场券时的格式条款(又称“票背条款”)来约束、惩戒。但实际上,仅靠前述手段来处理相关赛事活动参与者和观众的违规行为,其效果毕竟有限,而要求安保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介入又往往名不正言不顺。同时,不难想象,围绕此类禁带物品引发的矛盾,通常都发生在赛场热点地区和重点时段,如不能及时处置往往会造成重大负面舆情,甚至不排除酿成现场冲突乃至群体性事件(后文提及的违规拍照、录像行为亦如此)。如今,前述“其他禁带物品”的规定,为落实有关体育规则、维护赛事组织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和明确依据。
二是《意见》关于“拍照、录像应符合赛事活动要求”的规定。这一规定的首要意义在于直接承认了赛事活动要求即体育协会、赛事组织者相关要求的正当和有效。《意见》的制定依据包括《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而该办法即含有“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标志、举办权、赛事转播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主办方和承办方可以进行市场开发依法依规获取相关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的规定。
根据《意见》,可以对超出一般个人打卡、留念范畴,涉嫌盗录、盗播体育赛事的自媒体直播等行为,乃至无赛事专门采访、新闻报道资质者在比赛场馆实际控制区内携带、使用专业摄影、摄像和信号传输器材等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和查处。此类行为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一旦付诸实施,其实质影响往往难于通过事后追究、处罚来彻底消除,因而预先防范、及时制止,对维护赛事组织者和持权转播商权益显得至关重要。
当然,也必须意识到,上述细节和本文未及深入讨论的《意见》中其他类似规定,其第一责任主体还是体育赛事组织者和(或)体育协会,而非全部简单交由安保部门乃至公安机关处理。但《意见》做出上述规定的重要意义,在于为规范体育赛事特别是赛场的市场秩序、知识产权和品牌等权益保护预留了空间并提供了有力依据。特别是在对这些问题的处理上,在体育行业处理和行政执法之间完善了衔接机制。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且行为人不配合体育组织行业处理的此类行为,可以作为严重违反《意见》的禁止行为,移交赛场安保部门乃至公安机关处理。由于公安机关在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包括限制行为人人身自由在内的强制措施,故对行为人的震慑力明显增强。
更进一步地说,《意见》对建立、完善体育组织及其行业处理与行政机关及其执法机制之间的协调,特别是在促进放管服改革大背景下行业管理和政府监管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更好地各司其职、依法办事、协调配合,起到了政府监管的示范、引领作用。《意见》明确要求: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地方性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负责所辖项目体育赛场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依据本意见制定符合所辖项目特点的赛场行为管理细则,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可以依据本意见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赛场行为管理细则,制定赛场行为具体管理办法。
当然,借此也建议在《意见》的具体执行中合理关注如下问题:
一是相关体育协会和赛事组织者应尽快制定、完善贯彻落实《意见》的配套管理细则,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对此给予必要指导,以保持基本原则和政策尺度的相对一致,避免冲突、错位。如,对普通观众而言,如穿着非赛事赞助商的服装,只要服装上的商标尺寸符合限制要求,或者对相关标志做出临时遮盖即可入场;但对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则可能要求其不得穿着非赛事赞助商或所属体育协会赞助商服装进场。同时,对后者违规的处理则或许应仅限于体育组织内部惩戒,而不宜动用行政执法措施干预。
二是在体育行业处理与行政执法特别是公安机关介入之间建立、完善便捷、高效的协调机制和操作执行原则、标准,避免责任和政策尺度不清,更要杜绝现场推诿扯皮。
三是通过《意见》的具体执行措施和(或)其他相关规定,对一些“灰色区域”问题的应对解决予以明确。如在《意见》目前规定的体育赛事活动参与人员和观众中,不包括赛时(含观众进出场期间)进入比赛场馆周边控制区域的无票证人员,而这些人员同样很可能出现《意见》中的禁止行为。具体而言,有些体育赛事的场馆围栏外周边控制区域,甚至场馆围栏与室内场馆观赛入口之间的露天过渡区域,都很可能允许或默许无票证人员进入,或该区域对票证仅做预检而不做严格查验。实践证明,此类人员中存在违反《意见》,扰乱比赛秩序的隐患较高,甚至高于持票证人员。建议对此类人员参照《意见》执行,同时在界定《意见》适用的区域范围时,使用“体育场馆及赛时周边实际控制区域”或类似表述,以及通过强化票证查验机制和实名制等措施,杜绝无票证人员在赛时进入比赛场馆限定的周边控制区域和过渡区域。
体育赛事有很强的专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特色,这些特色将在加强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过程中,在更多的管理细节中得到更为全面、充实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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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李茹苣
编辑:齐远成
来源:体育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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