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常见的影视投资骗局有三种:打着著名影视公司、导演、当红明星或者重要机关的旗号,宣称合作,骗取投资;将影视作品包装成一个高收益率的理财产品,利用高收益率为诱饵,吸引投资者入局;对外出让投资份额,以众筹形式溢价售卖。
●近年来,有的影视上市公司放大杠杆、以小博大,通过“明星证券化—标的公司‘空壳’化—保底发行、票房造假哄抬股价—自买自卖、减持质押疯狂套现”的资本运作套路,掏空了很多中小投资者。
●建议进行政策性拆分,将制片公司的发行和放映业务分离,制作公司不能做院线,经纪公司不能做制作。这样一来,经纪人就会去维护艺人的权益,制作公司就会去和经纪公司谈判,降低艺人的成本,如此才会形成良性业态。
李学政又被激怒了——今年某公司在拟运作的47集电视连续剧《铁军》项目简介中,赫然标注着联合出品方为“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金盾影视中心”。而实际上,这个预算6000万元的项目与金盾影视中心毫无关系。
同时他又很无奈——作为金盾影视中心主任和制片人,李学政对这种假冒其所在影视中心出品或者他个人名义宣传融资的影视投资骗局已经司空见惯了。8月10日,他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了一条“郑重声明”,希望有关方面关注到这种乱象。
“感觉自己天天在打假。”9月3日,在金盾影视中心,和《法治日报》记者谈起演艺圈的虚假项目和投资骗局,李学政皱了一下眉头说道,“这种乱象应该好好整治一下了。”
近年来,随着影视行业市场规模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资本涌入,在促进该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造假现象和投资骗局。比如为吸引投资和赚取回报,收视率造假、票房造假、微博数据造假、榜单造假等事件层出不穷,防不胜防的还有盗用公司名字、假称知名导演执导或当红明星主演骗投资的现象。
记者调查发现,当下影视行业的一些不良资本运作衍生出了诸多黑灰地带,除了暗藏法律风险外,还极易导致行业中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对行业生态造成严重破坏。
影视项目融资碰瓷名人
投资者中招皆因套路多
“被总监制”“被联合出品”这样的事情,李学政每个月至少会碰到四五起,在他看来,这些已被发现的骗局可能还只占总量的五分之一。
2017年,电视剧《人民的名义》爆火后,该剧总监制、总发行人李学政进入公众视野。此后,冒用他个人名义或者所在机构名称宣传融资的现象时有发生,直到泛滥成灾。
2019年7月4日,李学政通过微信朋友圈点名电视剧《双园风云》剧组,称对方假冒金盾影视中心欺骗投资商和演职人员。在《双园风云》公开的招商筹备文件中,金盾影视中心的名字出现在出品方一栏,同时也被列为该剧的发行方,李学政则被列为该剧总监制之一。3天后,又有一家影视公司在策划案中擅自使用李学政个人简历,被发现后,对方发布了一封道歉信。
去年,还发生了一起“乌龙事件”,导演宁浩给李学政发了封律师函,因为有人打着“总监制李学政”和“著名导演宁浩”的旗号发布项目书进行融资。宁浩不知道,李学政也被冒用了。李学政对此哭笑不得,“我们两个真李逵,被李鬼打着招牌去骗钱”。
北京天平(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京成曾经接过几起电影投资诈骗案,在他看来,金盾影视中心、李学政在影视行业是权威、专业的象征,一些出品公司利用这种“假关系”发布“假项目”,能引来很多潜在的合作,最后或能顺利融资,但此举损害了金盾影视中心的权益和李学政的署名权。
因多次被“碰瓷”,李学政不胜其烦。他直言,影响不大的骗局只能假装看不见,因为很难全部追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还是可以打的,有些还不好打,因为牵扯很多人”。
2019年《巡回检察组》立项之初,某影视公司在项目投资中只占5%的份额,却对外宣称其投资占该剧总投资的50%,在全国各地以众筹方式将这些股份释放出去,并且释放对象是不特定关系人,导致数百人受骗。“通过这种操作,很快就能收回成本,将风险留给下面的投资人。这种操作方式比较隐蔽,骗取不特定关系人的钱财,社会危害性很大。”李学政说。这是一起典型的恶性诈骗事件,最终该公司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据李学政介绍,目前常见的影视投资骗局有三种:打着著名影视公司、导演、当红明星或者重要机关的旗号,宣称合作,骗取投资;将影视作品包装成一个高收益率的理财产品,利用高收益率为诱饵,吸引投资者入局;对外出让投资份额,以众筹形式溢价售卖。
此外,据公开报道,还有人用具有诱惑力的概念吸引投资,比如以上映电影的票房表现作为分红的标准。此前有人在网上宣称,电影《狐踪谍影》发行14万张“版票”,每张1000元,总和占该电影50%的票房分红,而票房预计在20亿元以上。该片曾宣称2018年10月黄金档上映,最后直到2020年才上映。当投资人去咨询时,对方又辩称“版票”只是由公司发行的具有收藏价值和门票功能的票。
在李学政看来,那些假借知名导演、演员参与做项目宣传的公司,有的是因为缺乏资金但又急于做成影视项目,采用此招筹到钱后,再去找那些被冒名的导演、演员合作,“但很多时候好演员和导演没有档期,片方只能换人拍摄。如果投资商所签的合同里没有规定主创人员,被坑后就很难打官司维权”。
更恶劣的是,有的项目方骗到钱以后挪用他处,甚至卷钱跑路。“处理这种事情,通常是发个声明不了了之,能看到的人很少。如果我们起诉侵权方,不仅耗时很长,而且对方多是皮包公司,得不到什么赔偿。”李学政说,违法成本太低了。
明星上演推动股市神话
天价片酬背后内幕重重
为什么虚假项目和投资在演艺圈如此猖獗?李学政认为,这和近年来资本大量涌入有一定关系,“大家觉得演艺行业好赚钱,一窝蜂涌入该行业,有些人心怀鬼胎,利用假项目、假投资圈钱”。
然而,资本市场从来都没有那么简单。
人们至今对2016年一家明星企业企图用6000万元撬动30多亿元的疯狂操作记忆深刻。
当年,演员赵薇和丈夫黄有龙成立的龙薇传媒,试图以30.6亿元的高价收购上市公司万家文化。成立仅一个月的龙薇传媒注册资本尚未实缴到位,仅有6000万元为自有收购资金,杠杆率高达51倍。
此举在A股市场引发不小的震动。最终,该笔交易被叫停。
也是在2016年,深交所向乐视发出明星为何低价入股的质询,乐视网拟向乐视影业44名股东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其中包括多位大牌影视明星,深交所要求披露乐视影业报告期内的详细财务数据。暴风集团拟以10.8亿元的对价收购稻草熊影业60%的股权,该公司主要明星股东为吴奇隆和刘诗诗,溢价率近40倍,收购方案很快被证监会予以否决。
当时,在影视公司上市热潮的刺激下,不少一线艺人纷纷扎堆入股当老板,在影视界掀起“明星股东”旋风,名人IP在资本领域到了炙手可热的哄抢阶段,外界对明星空壳公司估值存有质疑。也有投资者认为,存在影视明星巨额利益输送并由中小股东买单之嫌。证券监管部门则频频发出警示,明星证券化“对上市公司经营及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很可能对投资者形成误导”。
2016年,随着一些明星收购案的流产,“明星推动股市神话”戛然而止。尽管没有明确的监管政策出台,但2016年至今,再也没有一家明星影视公司能登陆A股。
而一些不良影视资本破坏行业生态,快速攫取利益的脚步却从未停止过。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有的影视上市公司放大杠杆、以小博大,通过“明星证券化—标的公司‘空壳’化—保底发行、票房造假哄抬股价—自买自卖、减持质押疯狂套现”的资本运作套路,掏空了很多中小投资者。
李学政透露,有的影视上市公司甚至故意包装亏本的公司,赚股民的钱“割韭菜”。
“某些影视公司真正的收入,不在主营业务,而在其背后的资本市场套现。”编剧郭明亮曾对影视投资有过研究,他发现,股市一度成为资本方的“提款机”。
2021年A股市场“影视借壳第一股”长城影视被终止上市,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赵锐勇通过借壳、自买自卖、高位减持、股权质押等手段获得大量高杠杆资金,被舆论质疑为空手套白狼。
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副会长汪海林曾是《楚汉传奇》《铁齿铜牙纪晓岚》等影视剧的编剧。他告诉记者,在资本游戏的疯狂加持下,影视行业的购销环节存在诸多猫腻。
汪海林说,在我国,影视行业存在垄断现象,即制作公司和播出平台是一家,制作公司和经纪公司也是一体。“自己制作,再卖给自己,中间产生利润。实际上,经纪公司应该提高成本,制作公司应该降低成本,但他们是同一家,如果老板让经纪公司把艺人价格做高,那么艺人的价格就是可控的,回报也是稳定的。一旦可控,就能完成高利润,财务流水就会很好看,所以影视公司特别热衷于签艺人、签经纪公司。艺人只要上戏,他们就会有回报,而项目回报相对是不可控的。”
资本方为什么青睐流量明星?汪海林解释说,因为资本方可以通过流量明星做出天价片酬,推高成本,再做出超长剧集,做出超高单价,获得大量利润,迅速完成对赌。
他透露,这中间有非常广阔的黑灰地带,做出虚高的成本和虚高的售价后,能从中获取差价。比如一部戏通过上述一系列操作,将成本虚高至5亿元,再卖出7亿元,哪怕是“保底”5亿元,他们都可以从中获取巨额差价。
这种模式驱动下,利益唾手可得,一些不良资本方、制作方便无所不用其极,最终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在销售中,给的回扣多,即使作品不好也能卖出高价钱,好的作品反而卖不掉。他们会想出一些对老板或者平台有说服力的说法,流量就是其中一个说法。这个明星为什么值这么多钱,为什么需要用这么多费用去买,因为他有流量。”汪海林说,所以资本方和制片方就会想尽办法把明星的流量数据抬高。
明星流量变成资本方和制片方的一道护身符。“从播出效果来看,如果收视率高,说明他们选对了;如果不高,就可以将责任推给流量明星。”汪海林说。
重塑影视作品评估体系
呼唤中国“派拉蒙法案”
“热钱来得快,催生了很多投机者入局,虚报天价的投资金额,虚报强大的人脉关系,投机者们混迹在影视圈,客观上搅乱了这个行业。”郭明亮说。
如何根治演艺圈资本市场乱象,汪海林认为需要从两方面发力,一是管理好平台,二是解决垄断问题。
“目前存在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的现象。”汪海林解释,关于横向垄断,目前由几家网络影视平台对内容、价格进行高度控制;关于纵向垄断,从文学网站即所谓的IP开始,到制作、艺人经纪、播出、宣发甚至数据,全部被资本方掌握,形成一个闭环,而这个闭环是不透明的,也容易产生腐败。
他建议进行政策性拆分,将制片公司的发行和放映业务分离。
“呼唤中国的‘派拉蒙法案’(美国于1948年5月开始推行的法案,该法案判定大制片厂垂直垄断为非法)。制作公司不能做院线,经纪公司不能做制作。这样一来,经纪人就会去维护艺人的权益,制作公司就要去和经纪公司谈判,降低艺人的成本,如此才会形成良性业态。”汪海林说。
在他看来,目前国家对于流量至上现象进行了多方位管控,短期内会遏制流量经济愈演愈烈,但仍需加快建立新的质量评估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同时,尽快建立新的购销机制和剧作中心制,以故事来定项目、定价格,以实际播出效果来定收益。
“如今虽然斩断了一些数据的来源,但资本方仍然可以想办法去寻找新的数据,实现新的流量算法,因为现在一些网络平台还只会通过流量算法来进行项目评估和买卖。”汪海林说,“所以要改变流量算法,要让数据资产国有化、公共化、社会化,不能被私有资本掌握和随意利用。”
而在李学政看来,在演艺圈,不论是哪一个环节的文艺工作者,都必须具有凝聚大众力量做先进文化的思想觉悟。只有这样,才能创造出有高度、有格局、有温度、有价值的影视作品。
一、被死亡后其财产如何?
被监护人死亡或其财产一般情况下直接有父母或监护人进行继承,一般只有未成年人或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的精神病人才需要被他人监护,《》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中,被继承人立有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二、遗产的范围包括什么?
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我国继承定遗产包括:
(1)公民的合法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合法财产;
三、失去的情形
(1)为了早点继承财产,故意将拥有财产的主体(也就是我们说的被继承人)杀害
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具有某种杀人的动机,只要是故意对被继承人实施了杀害行为的(不论最终是否造成了被继承人的死亡),都会依法被法院剥夺期其继承权,如果是意外情况不小心将被继承人杀害的,或者不是杀害而是被继承人的,后果不管是被继承人死亡的,都不会丧失其继承权。杀害的不是被继承人本人的,也不会丧失继承权。
(2)继承人有几个的,为了争夺继承权而把其他继承人杀害的。
当然这种情况主要是以争夺继承权为目的而把其他继承人杀害的,会失去继承的权利。目的不是为了争夺财产的,不知道是出于什么目的把其他继承人杀害的,会追究刑事责任,但不会因为杀害了其他继承人而失去继承的权利。
(3)对被继承者实施暴力等虐待现象或者遗弃的。
遗弃被继承者的继承人主要是因为被继承者没有的生活能力,需要照料,而继承人不履行此义务,对其遗弃的。对老人的生活状况不管不问,放在一边的。虐待主要是指继承人具有暴力倾向,且把矛头指向被继承人的,以非法手段对其挨打等,情节严重的直接判决丧失继承权,而情节不是很严重的,需要由法院根据被继承人被虐待的时间,被虐待的程度以及继承人的悔改态度来判决是否让继承者失去继承权。
(4)对遗嘱进行伪造,造假的情节严重的,将丧失继承权
就是对原本的遗嘱做出了不合法的改变,歪曲事实,充当被继承人自立遗嘱的,或者私自毁灭遗嘱后擅自假造遗嘱的,以不合法的手段对被继承人进行威胁让其根据自己的想法来立遗嘱的,控制了他人的人事自由权,若出现这几种中的任何一种,直接丧失其继承权。如果对其是否应该撤销继承权而产生了纠纷,则由法院来判断推理,从而判决是否拥有继承权,但是,判决下来的任何一种结果,都应该接受并且服从,承担其后果责任。
遗产继承问题其实也是要考虑很多因素的,类似于被监护人生前一直就是由爷爷奶奶监护的,父母常年在外工作的这种情况,如果未成年人名下有财产,遗产继承的时候不考虑适当的分给爷爷奶奶一部分也是不太合理的。因为孩子的实质监护工作并不是父母完成的。
《》第二十九条
被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指定监护人。
“遗嘱指定”和“协议确定”监护人是《民法典》的一大创新。父母在身患疾病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形式,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后事,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当前,现象普遍,父母在离婚时,可以通过协议确定谁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必须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指定”和“协议确定”监护人是《民法典》的一大创新。父母在身患疾病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形式,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后事,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遗嘱也即特定人在身前对自己的财产通过订立法律文书的形式,进行预处分的行为,在该特点后,相关当事人需要按照该遗嘱的规定分配财产。但是,在之前施行的《民法典》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故而修该后的《民法典》第二十九条对此项内容进行了规定。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 个以上见在场见证。
4、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6、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遗嘱是可以指定监护人的,这对于遗产纠纷的处理是有极大的便益的,此项规定是民事法律的一大创新,父母在离世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自己的未成年的孩子的监护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 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