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法制机构建设落实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6〕3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2017年底前,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与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形成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工作体系。
二、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建设
(一)区政府法制办是区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承担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和规范各区属工作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法律顾问工作。
(二)执法量大、执法任务重的区政府工作部门,在条件具备时,逐步设立专门法制内设科室,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
(三)涉法量小,不具备设置专门法制机构条件的区属工作部门,应确定负责法律顾问的科室,设置法制专职岗位,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
(四)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在办公室加挂法制科室牌子,设置法制专职岗位,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
三、法律顾问机构职责
政府法律顾问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智力资源和各级领导干部的参谋助手,在推进依法行政、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应诉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方面履行职责。
各单位在作出行政决策、解决行政争议、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和处理其他政府法律事务时,要保证政府法制机构事前参与相关调研、论证。对提交上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审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核。
四、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一)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是各单位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专职人员,是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主体。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本部门、本领域的法律规范,努力成为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处理法律事务的专家。
(二)各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干部队伍建设,拓宽进出机制,充实工作力量。在新招录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时,应当招录具有法学教育背景的人员,逐步过渡到招录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
(三)注重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锻炼、培养、交流、使用,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政府法律顾问专职队伍。
五、外聘法律顾问工作
(一)区政府法制办组建法律顾问室,依托首都法律专家资源,与市政府法制办共享立法委员会专家库和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库,选聘专家和律师担任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对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副中心发展和建设中的急难险重问题研提意见。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共享法律顾问室资源。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选聘相应法学专业的专家和律师担任本单位外聘法律顾问。选聘的专家和律师是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组成部分,应当积极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为各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三)按照“谁聘任谁管理”的原则,外聘法律顾问的单位应建立健全专家和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管理规范,明确专家和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条件、程序、职责和工作保障等内容。同时要建立健全专家和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机制,完善选聘、业绩评价和纪律约束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在组织专家和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时,要为其参加会议、开展调研、查阅资料、独立发表意见等提供便利和保障。外聘专家和律师应当遵守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保密和回避制度,不得从事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无关活动。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分管,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推进,努力提高本单位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落实责任分工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统筹协调、检查指导。各单位政府法制机构承担本单位相应工作职责,并将工作情况定期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区机构编制、人力社保、财政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三)强化资金保障
各单位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或者部门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经费管理,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顺利开展。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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