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贵州省委原书记孙志刚受贿、贪污、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案一审宣判,对被告人孙志刚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孙志刚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7年,被告人孙志刚利用担任贵州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党组成员、副省长,贵州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贵州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贵州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3亿余元,孙志刚对受贿事实供认不讳,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积极退缴赃款赃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2亿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志刚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孙志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积极退缴赃款赃物,认罪悔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孙志刚受贿、贪污、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案宣判后,贵州省委原副书记李纪恒受贿、贪污、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案一审宣判。
2019年10月28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原副主席苏荣受贿、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苏荣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苏荣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苏荣利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金融监管、贷款办理、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3亿余元;2017年年初,苏荣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行长期间,未经批准,滥用职权为某金融机构颁发许可证;2016年12月,苏荣还指使他人以举报相威胁,要求某公司董事长许某将举报材料撤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荣的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鉴于苏荣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积极退缴赃款赃物及收益,认罪悔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